为解决突发疾病现场第一目击者“不敢救、不会救”的社会难题,深圳拟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并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培训救护员的比例。目前,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正在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围绕“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应不应当担责”,相关方面进行了激辩。深圳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庹明生则认为,深圳应建立紧急救护基金制度,同时建立救护人重大过失限额赔偿制度。(2016-01-11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关于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不仅“扶不扶、救不救”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而且形成了“坏人变老”,以至“见危不扶”、“见死不救”的惯常现象。深圳最著名的案例是,当属发生,一名女士在地铁范围内突然晕倒后不幸死亡,家属质疑相关方面处置不及时,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但此案至今尚未终审。最新的案例发生于2015年11月9日。辽宁一媒体采访部主任张洋在南航乘搭班机期间突发重症,飞机落地后空乘与救护人员竟无人愿意搀扶,相互推诿。最后只能忍着剧痛爬下飞机。
当然,这一切都归咎于南京彭宇案判例的负面影响,似乎有失偏颇。但不能不承认,该案的不良影响堪称污染了社会道德的源头之水。以至于“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冷漠”更成了许多人新的道德观。但从法治的途径看,委实也缺乏更多的法律救济条款。当“坏人变老”,社会道德被少数人无底线的绑架,除了重建社会道德良治,更待唤起法律的矫正机制,给那些仍存扶困济危之心的君子以法律支持,对社会正能量予以激励和救赎。
去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曾听取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其中第三十八条就规定,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称这是我国针对“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现象所出现的第一次立法回应。而此次深圳的草案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即使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责任亦予免除,无疑更以积极介入的姿态,彰显了立法的良善和进步。
尽管该条款尚待细化,如根据紧急状况救护人是否存在过失的不同程度,将救护行为分为: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三种。前两种均可免除救护人的责任。即使第三种笔者以为除了可由救护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当可由政府设立的紧急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以政府兜底的方式,方能为救护人解除后存之忧。事实是,实施急救的最佳时间大多是5-10分钟之内,若急、危、重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尤其是适当的救治,即可为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实施急救赢得宝贵时间并创造进一步抢救的有利条件,使伤残、死亡率减至最低限度。
当然,如何确保更多的救治适当和科学,则属于紧急救护的培训范畴。为此,深圳《急救条例》要求政府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培训救护员的比例。只要从地方立法的层面,解决好“不敢救”和“不会救”两大难题,为见义勇为提供更多的法律后援,那么“见危不扶”、“见死不救”的不良社会问题自会得到改良。
(文/ 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