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繁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775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付某某,均系再婚,均之前各自有一名子女,婚后再生育一儿子,现双方感情不合离婚,对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及律师的调解下,协议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张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付某某有探视权。
三,原告张某某在2013年5月4日前付款30000元给被告付某某。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775号
原告张某某,男,孝感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女,孝感人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4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4月8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小张。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双方互不沟通,后发展到互不信任,也不谅解,难以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张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付某某有探视权。
三,原告张某某在2013年5月4日前付款30000元给被告付某某。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良文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乐传章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